admin 發表於 2021-10-5 14:44:58

教育部、國務院台辦關于做好在祖國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學生教育和管...

教外港〔2003〕72号

近年来,随着两岸關系的不断发展,来祖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習的台灣學生越来越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院校在對他们的教育及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為進一步做好在祖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習的台灣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台灣问题,实現國家的完全統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務。

抓紧做好台灣青年一代,尤其是在祖國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學生的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關于“更寄希望于台灣人民”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台灣人民工作的重要内容,對于稳定和发展两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具有极為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院校對此要高度重视,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時俱進的精神,以积极、主動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把做好台灣學生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台灣學生服務管理機構,切实将做好台灣學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對台灣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台灣學生對祖國大陸的了解和對中华民族的認同。多年来,大多数招生院校能够将做好在校台灣學生的服務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增强台灣學生對中华民族認同感方面做了大量認真细致的工作。但也有少数招生院校存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現象,台灣學生遇到困难不能得到及時解决,致使個别台灣學生對學校甚至對我政府產生诸多误解。為此,現要求招生院校要有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台灣學生工作;根据有關规定建立健全台灣學生服務管理制度,并应由專門的台灣學生管理機構――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可与外事处一個機構,两块牌子)实行归口管理,招生、教務、後勤、保卫等部門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台灣學生人数较少的學校,应有專人專司此项工作。
  三、有關具体工作要求:
  1.學校要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规和學校的规章制度對台灣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要教育台灣學生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规及學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學生入學後,要详细向他们介绍學校的有關情况、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特别是學籍管理、校纪校规、安全及辦理临時居留证等方面的情况,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
  3.學校要關心和爱护台灣學生,注意及時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動态。要在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學習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當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祖國大家庭的温暖。
  4.學校应鼓励台灣學生参加本校學生會举辦的相關活動,每學年還应有计划地利用节假日组织他们進行参观、访问、考察、讲座、旅遊等活動,為他们客观了解祖國大陸情况創造必要的条件。各校要為此投入适當的经费。
  5.根据有關规定,台灣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记手续。各招生院校要掌握和了解住在校外台灣學生的名单、具体住址、联系電话等,切实保证這部分台灣學生的安全。
  6.學校要根据國家有關规定對台灣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应根据台灣學生的特点,有针對性地组织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學质量。台灣學生在读期間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所需學分可通過選修其他课程替代。考虑到台灣當局對年满18岁的男青年必须先服兵役方可到境外读书的规定,對已在大陸高校就读的台灣學生,如因上述原因提出休學的,可予以休學,休學期限可為两年。
  7.台灣學生可申请参加就读學校的學生组织和社團。参加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學生组织和社團问题,另行规定。未经教育部和國務院台辦批准,不得在校内单独成立學生组织和社團。成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學生组织和社團,应按照有關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8.學校应按照國家有關规定向台灣學生收取學费,并要公開、透明,不得擅自提高學费标准和滥收费。住宿费应根据各校提供的住宿条件,并经當地物价部門核准後的标准收取。
  9.台灣學生在读期間,可以与大陸學生同等申请所在學校設立的各种奖學金。
  10.鼓励台灣學生在學校所在地購买醫疗等保险。
  11.招生院校要為台灣學生辦理暂住加注手续提供方便。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區當年招生及管理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并抄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交流局和所在地政府的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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